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个人信息同意书(第1步/共15步)
有关使用个人信息的同意书
      申请人(包括收入合计(预定)者)及连带担保人(以下称为“连带担保人”)在 2026年2月14日 提交《不动产担保贷款申请书》或《不动产担保贷款事前审查申请书(审查申请书)》时,已经接受了下述内容的说明,并且同意。

第1条(交通银行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申请人(包括收入合计(预定)者)及连带担保预定人(以下称为“连带担保人”)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银行”)
  根据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2003年法律第57号,以下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了办理下述业务,只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
业务内容
○存款业务、汇款业务、兑换业务、融资业务、外汇业务及该附带业务
○投资信托贩卖业务、保险贩卖业务、证券中介业务、公司债业务、法律许可的银行业务及该附带业务
○其他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及该附带业务(包括今后被许可的业务)
业务内容
○为受理各种金融商品的开户、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申请
○为根据身份确认法,确认客户身份与利用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资格
○为管理存款交易或融资交易的期限、续贷
○为判断决定融资的申请与续贷
○为根据合理性的原则,判断提供金融商品与服务的合理性
○为合理执行业务在必要的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比如授信业务中向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包括今后加盟)提供个人信
  息
○为合理执行从其他的公司承包的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处理工作
○为根据与客户的合同或法律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为研发金融商品或服务实施市场调查、数据分析及调查问卷
○为推荐有关发送广告邮件、金融商品及服务
○为推荐合作公司(包括今后合作)的商品或服务
○为各种交易的解约或解约后的时候管理
○为合理并顺利履行与客户交易的其他方面 如果个人信息的具体使用目的是根据法令受限定的情况,不在该目的以外使用
○根据银行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6的6,从个人信用信息机构获取的客户还款能力相关信息, 除了用于调查客户的还款能力以
  外,不使用也不向第三方提供
○根据银行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6的7,关于人种·信仰·出生·户籍·保健医疗·犯罪记录等信息及其他特殊的保密信息, 确
  保合理的业务运营目的以外不使用或不向第三方提供

第2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关于正式申请及交易中本人的相关信息,
    在合作或相关不动产公司交房所需的应付账款管理、应收账款管理、贷款余额管理、该合作或相关不动产公司公布的使用目的、
    以及其他为了合理并顺利履行与我的交易所必须的范围内,本人同意银行向合作或相关不动产公司提供以下信息。
  ①姓名、住址、联系方法、办公地点(或经营公司)的相关信息、
    正式申请书及附件等有关正式申请所提交的所有书面记载信息(包括正式申请通过后签约时的合同书)
  ②审查结果、预定贷款日、预定贷款金额等、合作或主办不动产公司决定交房日期的必要信息
  ③贷款日、贷款金额、贷款余额、贷款期间、还款日、最终还款日等正式交易的相关信息
  2 关于正式申请及交易中本人的相关信息,在银行记载的第1条的使用目的范围内,
    本人同意合作或相关不动产公司向银行提供信息。
  3 关于姓名、住址、出生日期、保险目的的房产相关信息等正式申请及交易中本人的相关信息,
    在团体生命保险公司及损失保险公司为了制作团体信用生命保险申请书及火灾保险申请书的必要范围内,
    本人同意银行向合作的团体生命保险公司及损失保险公司提供信息。
  4 贷款等债权有可能通过债权转让或证券化的形式转让给其他公司。
    转让时,本人同意在本人的个人信息为了该债权转让或证券化的必要范围内,
    以管理债权或回收为目的向为了债权收购方或证券化成立的特定目的公司提供并使用信息。

第3条 (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使用):

  1 本次申请中,本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各机构加盟会员登录的契约内容、还款情况等信息,以及各机构登记的拒付、破产等官方信息)被登记在
    银行加盟利用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及该机构的合作机构时,本人同意银行在审查授信交易时(指调查还款能力或住址变更时。只是,银行法施
    行规则第13条6-6规定,有关还款能力的信息仅限于调查还款能力时使用。下同。)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
  2 基于本次申请,银行在使用其加盟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时,本人同意将使用日和申请内容等信息登记在该机构上,期限不超过一年,并同意该
    机构的加盟会员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授信交易上的判断。
  3 前2项中规定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及基于本申请登记的信息和期限如下。各机构的加盟资格、会员名等详见各机构官方主页。本同意书简体中
    文版本仅供参考,具体法律意义请以日文版本为准。
名 称 各个信用信息机构的联系方式 各个个人信用信息机构规定的
基于本申请登记的信息和期限
【银行加盟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
全国银行个人信用情报中心
  〒100-8216  東京都千代田区丸の内1-3-1
  http://www.zenginkyo.or.jp/pcic/index.html
  TEL 03-3214-5020
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使用日及本申请中的内容等 自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之日起1年以内
【该机构的合作个人信用信息机构】
株式会社CIC
  〒160-8375  東京都新宿区西新宿1-23-7
  新宿ファーストウェスト15階
  http://www.cic.co.jp/
  TEL 0120-810-414
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机构   〒101-0046   東京都千代田区神田多町2-1
  http://www.jicc.co.jp/
  TEL 0120-441-481

第4条 (向个人征信信息机关登录等事项):

  1 本人同意在申请合约(以下称本合约)生效时,下面记载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简历)会被银行加盟的个人信用情报机关登陆、被该机关以及
    与该机关有合作关系的加盟会员以查询征信(调查还款能力或者住址变更的意思。但是,根据银行法第13条6-6的规定,该征信只能被用于调查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目的所使用。
登 录 信 息 登 录 期 间
姓名、生日、性别、住址(包括本人能否收到邮件)、电话号码、工作地址等本人信息 以下记载的信息中任何一个被登陆的时间
借款金额、介入日期、最终还款日期、商品名称及其数量等合约内容和还款情况(包括滞纳、提前还款、强制收回手续、解约、还款结束的事实) 本合同期间中或者从本合同结束日(没有全部还清的情况为全部还款日)开始5年以内的时间
银行加入个人情报机关的使用日以及本合同及其申请内容等 从使用日开始不超过一年的时间
不良信用记录 第一次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日起6个月之内、交易停止处分日起5年之内
破产信息 从接受破产手续日起10年以内的期间
与登录信息相关的投诉、调查中的意见 该调查期间内
本人信息确认的丢失、被盗等本人申告信息 本人开始申告当天起5年之内
  2 本人同意上述个人信息及其正确性、保持最新性、投诉处理、由个人信用信息机关及加盟会员为保护个人信息及正确利用个人信息为目的,接
    受个人信息机关加盟会员对规则遵守情况的监督与监控、并同意以上信息可以在个人信用信息机关及其加盟会员之间互相提供或者被使用。
  3 根据前两项所规定的个人信用信息机关与第三条第三项所记载的一致。各机关的加盟资格、会员名称等信息在各机关的网页上可以查询。在个
    人信用信息机关所登陆的信息的公开在各机关进行(银行不可以公开)。

第5条(不同意本同意条款的情况下):

    本人同意在本合同如本人不记载必要的记载事项(在合同上需要我记载的事项)时以及不同意本同意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情况下,银行可拒签
    同。

第6条(正式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

   即使在正式合同不成立情况下、也不能停止关于正式申请的个人信息的利用和提供。

第7条(个人信息的公开・修改・删除):

  1 本人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机关可要求公开本人的个人信息。
  ① 要求银行公开的情况,联系在第9条记载的窗口。
  ② 要求个人信用信息机关要求公开的情况,联系在第3条记载的个人信用信息机关。
  2 万一发现个人信息的内容不符合事实的情况,银行必须迅速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8条(协议管辖法院):

    关于个人信息,本人与银行之间如有必要诉讼的情况,无论金额的多少,同意以管辖交易经办行的法院为协议管辖法院。

第9条(咨询窗口):

    本人向银行要求个人信息的公开・修改・削除的申请以及咨询的情况,会联系交易经办行。
关于停止直接营销的方法
   在利用个人信息直接发送邮件和电话营销等直接营销时,如果有要求停止利用的情况下、我们将立刻 停止在该目的上利用个人信息。
   关于停止直接营销的申请方法、请咨询交易经办行。
以 上     
    本同意书简体中文版为翻译件,具体法律意义以日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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